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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前有讀者留言問及約翰一書五章16-17節,什麼是「至於死的罪」?什麼是「不至於死的罪」?
約翰一書 5:16-17(和合本)
16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,就當為他祈求,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;有至於死的罪,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。
17 凡不義的事都是罪,也有不至於死的罪。
這段經文,是新約書信中公認最難解的段落之一。約翰把弟兄所犯的罪,分成「至於死」與「不至於死」兩類,卻沒有明言兩者具體指的是什麼——這使得歷代解經家提出過各種不同的理解。本文嘗試先簡述學界幾種主要的解讀路線,然後提出筆者認為更能貫通全書脈絡的看法。讀經最要緊留意上下文與對象,這正是本文的切入點。
一、三種主要的解經路線
歷代註釋家對「至於死的罪」大致提出過三類理解,這裡先簡單陳述,不逐一深入辯論。
路線一:特定的重罪。 有學者認為約翰心中所想的,是舊約律法中會招致死刑的一類罪行——例如故意殺人、公然悖逆等「任意妄為」的罪(民十五30-31),相對於無心之失的罪。這個讀法有舊約背景支持,但難以解釋為何約翰在此完全沒有具體點名任何一項罪目,也難以解釋為何這種區分會突然出現在一卷以「愛」與「相信」為主軸的書信結尾。
路線二:褻瀆聖靈。 這是教會歷史上頗為流行的一種聯想,援引符類福音中耶穌論「褻瀆聖靈的罪,總不得赦免」(太十二31)。但耶穌所定義的褻瀆聖靈,是把聖靈所行的工歸給黑暗權勢,這個處境與約翰書信所面對的離教危機並不完全相同,兩者未必是同一件事。
路線三:拒絕基督救贖信息、持續悖逆神的整體狀態。 這是近年較多主流註釋家(如Marshall、Yarbrough、Smalley等)採納的方向,將「至於死的罪」理解為一種持續、蓄意拒絕相信基督、拒守誡命、拒愛弟兄的整體悖逆型態,部分學者更直接把它與約壹二章19節提到「從我們中間出去」的離教者連結起來。這個讀法能夠貫通全書「分辨真偽信心」的主題,但也面對一個實際的困難:如果「至於死的罪」如此明確地專指離教者,約翰理應可以直接說「不要為那些離開了的人祈求」,但他沒有這樣寫,反而只用了一個相當抽象、沒有具體所指的說法——「有至於死的罪」。這使得部分學者(如Marshall)雖然傾向路線三,卻始終無法完全排除信徒本身也可能墮入這種狀態的可能性,最終只能存而不論。
以上三條路線的共同點,在於預設「至於死的罪」與「不至於死的罪」是兩個彼此獨立、界線分明的罪目類別——彷彿約翰心中有一張清單,把某些罪劃進「至於死」那一欄,其餘劃進「不至於死」那一欄。但若回到經文本身的上下文,會發現這個預設未必站得住腳。
二、上下文:從代求的確據到為弟兄代求
約翰一書五章16-17節不是憑空出現的教導,它緊接在一段講述「禱告的確據」的經文之後:
約翰一書 5:13-15(和合本)
13 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 神兒子之名的人,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。
14 我們若照他的旨意求甚麼,他就聽我們,這是我們向他所存坦然無懼的心。
15 既然知道他聽我們一切所求的,就知道我們所求於他的,無不得著。
約翰一書 5:13-15(環球新譯本)
13 我寫這些話給你們信神兒子之名的人,是要讓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。
14 當我們照著神的旨意祈求,他就垂聽我們;這就是我們在神面前所存坦然無懼的心。
15 我們既然知道無論求甚麼,他都垂聽我們,也就知道我們已經得到了向他所求的一切。
約翰先確立一個大前提:信徒向神祈求,若是照著祂的旨意,神必垂聽。緊接著,他把這個確據應用到一個具體、迫切的處境——若看見弟兄犯罪,該怎麼辦?答案是:要為他祈求。這個銜接本身已經暗示,五章16-17節不是一段孤立的教義陳述,而是「禱告確據」這個大主題底下,最貼身、最實際的一項應用:為身邊跌倒的肢體代求,本身就是一種「照著神的旨意求」的禱告。這個上下文對理解「至於死」與「不至於死」的分別,有重要的提示作用,下文會再回來討論。
三、筆者的看法(路線四):一種持續發展的悖逆,而非兩類固定的罪
結合上文所述的上下文——五章16-17節緊扣「照著神旨意祈求」的確據——筆者認為更合理的理解是:「至於死的罪」不是一項特定的罪行,而是持續不悔改、拒絕代求,一直發展下去的結果;「不至於死」與「至於死」的分別,不在於罪目本身的性質,而在於這人現在對罪的態度——是仍然可以被挽回的軟弱跌倒,還是已經硬心到底、屢勸不改的持續悖逆。
以下從六個角度陳明這個看法。
(一)「弟兄」一詞的語用觀察
十六節上半,約翰明確用「弟兄」稱呼那犯了「不至於死」之罪的人。這個稱呼本身已經預設:犯這種罪的,是信徒群體內部真實的一員。但值得留意的是——約翰在這裡特別加上「不至於死」這個限定詞來形容弟兄的罪,而不是單純地說「若有人看見弟兄犯罪」。如果按某些解經的理解,弟兄根本不會、也不可能犯下「至於死的罪」,那麼約翰為何要這樣指明是「不至於死」的罪?一個人若根本不可能觸及某個範圍,是沒有必要特別加上限定詞去排除它的。約翰特意這樣寫,可見信徒是有可能犯下「至於死的罪」的——這不是一個外於弟兄身分、與弟兄毫不相干的類別,而是弟兄群體內部真實可能發生的事。
(二)代求的「生命」,是指繼續持有永生
約翰說,為犯了不至於死之罪的弟兄祈求,神就「把生命賜給」他。上文十三節已經說明,約翰寫這卷書信的目的,是要讀者「知道自己有永生」。緊接著十四至十五節講神應允禱告,然後十六節馬上講到為犯罪的弟兄代求、神賜生命——這個「生命」,最自然的理解,就是承接十三節的「永生」而來,是指這位犯罪的弟兄繼續持有他已經擁有的永生,而不是重新得著一份他本來沒有的生命。換言之,代求所求的,不是把一個本來與永生無關的人拉進來,而是保守一個已經有永生的人,不要因為罪而失去他原本擁有的。這正正說明了,為何十六節上半特別稱這人為「弟兄」——他本來就是已經蒙恩、有永生的人,只是現在犯了罪,需要有人為他祈求,神才繼續把生命賜給他,讓他不至於因這罪而走向死。
(三)「這罪」不是指某個罪目,而是指一種持續不悔改的態度
十六節下半,約翰說「有至於死的罪,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」。歷代註釋大多假定這裡的「這罪」是指某個特定的罪行內容,因而窮盡心力想找出那具體是什麼罪。但如果「至於死的罪」從根本上就不是一項特定的罪目,而是「持續拒絕悔改」這個態度本身,這句話便有了更自然的解釋:約翰不是在宣告某些罪目在道德上特別嚴重、無法被代求觸及;他是在誠實地指出——當一個人已經走到屢勸不改、對神的光完全封閉回應的地步時,代求所指向的果效(悔改、恢復生命)在這人身上已經失去了著力點,不是因為神的能力有限,也不是神刻意拒絕垂聽,而是這人自己已經把悔改的門關上了。
這其實呼應了第一章的教導。約翰在一章9節說: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赦罪的條件從來不是罪目本身的輕重,而是「認罪」——也就是承認、悔改的態度。反過來,一章8節說:「我們若說自己無罪,便是自欺,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。」不肯承認、不肯悔改,本身就已經是與神隔絕的光景。五章16-17節其實是同一個原則的延伸:不是有些罪目太重,重到連認罪悔改都救不了;而是有些人已經走到不肯認罪、不肯悔改的地步,這才是「至於死」的真正意思。這也解釋了為何約翰緊接著在十七節補上一句「凡不義的事都是罪」——他要提醒讀者,不要誤以為「至於死」是指某些道德上特別「重」的罪目;所有不義本質上都是同一件事(罪),真正的分別,在於這人現在對罪抱持的態度。
(四)5:18「不持續犯罪」與這個看法並不衝突
十八節說:「凡從 神生的,必不犯罪。」原文動詞帶著持續性的意味,更準確的意思是「不持續活在罪中」、「不以犯罪為習慣」,而非「連一次都不可能跌倒」。這與筆者的看法並不衝突:正正因為有代求與群體守望,真正從神生的人,才不會持續活在罪中、一直墮落下去——但這不是因為他們生理上不能犯罪,而是因為神藉著弟兄姊妹彼此的代求與提醒,保守他們不至於走到底。
(五)全書反覆的勸勉,說明這個危險是真實的
如果「至於死的罪」只是與一般信徒毫不相干的另一種人才會犯的罪,那麼整卷約翰一書反覆出現的迫切勸勉——「你們要保守自己遠離偶像」(五21)、不要愛世界(二15)、「凡向他有這指望的,就潔淨自己」(三3)、「你們要住在主裡面」(二28)——這些命令式語氣的強度和頻密程度,便顯得難以解釋。一卷寫給「反正你們不可能墮落」的讀者的書信,不需要這種近乎焦慮的反覆叮嚀。這些命令這麼迫切,正正因為讀者的屬靈狀態確實有機會滑落,不是純粹擺出來的儀式性提醒。
(六)收筆「遠離偶像」,正是這種悖逆的一個具體例子
全書以「小子們哪,你們要保守自己遠離偶像」(五21)作結,看似與前文代求的討論無關,但如果按上述的看法理解,這其實是順理成章的收筆:偶像就是神以外奪去人心中首位的東西,正是把人一步步拉離神、走向死的其中一條路。約翰以此提醒讀者:要保守自己不至於走到那一步,不能單單依靠他人代求,更要自己主動遠避那些足以奪去神在心中首位的事物。
四、這種悖逆具體是什麼樣子:全書其他經文的呼應
如果「至於死的罪」不是一項具體罪目,而是持續不悔改、越走越遠的結果,那麼具體是什麼樣子?約翰一書全書反覆提到幾件事,正好描繪出這是怎麼一回事:
- 不悔改、持續留在黑暗中(一6-7)——與神完全沒有相交,卻自稱與祂相交。
- 離開信仰群體、否認基督的位格與救贖工作(二19、四1-3)——「從我們中間出去,本不是屬我們的」。
- 不愛弟兄,反倒恨惡(二9-11、三14-15)——「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在黑暗裡……不愛弟兄的,仍住在死中」。
- 隨從偶像(五21)——讓神以外的事物奪去祂在人心中的首位。
這四者不是隨機列舉的例子,而是約翰在全書中反覆用來分辨誰是真信的幾個要點。「至於死的罪」若要有具體內容,最合理的理解,就是持續、不悔改地活在這幾種光景之中,而非某一項孤立的罪行。
五、總結
這樣理解約壹五章16-17節,實際教訓不是要我們去猜測、判斷某個跌倒的肢體究竟犯的是「至於死」還是「不至於死」的罪——約翰本來就沒有給我們一張罪目清單去對照。重點在於代求與彼此守望的迫切性:每一次為跌倒的肢體祈求,都是在幫助他不至於越走越遠;每一次逃避這個責任、對彼此的軟弱視而不見,都可能任由對方繼續下去。約翰提醒我們,不要把犯罪當作兒戲,也不要輕看代求的功用——因為兩者之間,實在有著生與死的分別。
這裡也帶出一個問題:如果看見弟兄犯罪,卻沒有提醒他,甚至不聞不問,這算不算是愛弟兄?約翰在全書多次強調,愛弟兄不是掛在口邊的事,而是要「不單用言語和舌頭,總要用行為和誠實」(三18)。如果連弟兄正在跌倒、正在走向危險的地步都視而不見,這種沉默不是與人無爭的美德,反而是失職。真正的愛,包括看見弟兄犯罪時願意為他祈求,也包括不怕開口提醒——這正是十六節「看見」與「祈求」連在一起要教導我們的:看見了,就要有行動。想到這裡,筆者也覺得很被提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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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
- Arnold, Clinton E., gen. ed. Zondervan Illustrated Bible Backgrounds Commentary, Volume 4: John’s Gospel, Hebrews–Revelation. Grand Rapids: Zondervan.
- Burge, Gary M. Letters of John. The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. Grand Rapids: Zondervan.
- Marshall, I. Howard. The Epistles of John.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. Grand Rapids: Eerdmans.
- Plummer, Robert L., and E. Roderick Elledge. 1–3 John. Exegetical Guide to the Greek New Testament. Nashville: B&H Publishing Group, 2024.
- Yarbrough, Robert W. 1–3 John.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. Grand Rapids: Baker Academic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