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真的因為亞當犯罪而「生來有罪」嗎?——有關「原罪論」(Henry Au)

原文同時發表在:https://henryau.org/2026/09/19/original_sin/

「人生來有罪」——這句話在教會圈子裡幾乎是不言而喻的。但你有沒有認真想過,這究竟是什麼意思?是說我們一出生已欠下了亞當的罪債?還是說我們天生就有犯罪的傾向?還是兩者都是?

這個分別,比想象中重要得多。原罪論在華人教會裡鮮少被深入討論,信徒多半不加思索地接受了某個版本的原罪觀。筆者所見對此議題討論最深入的華語專著,是鄭德富的《原罪大哉問》1

一、「原罪論」究竟主張什麼?

「原罪論」(Original Sin)並不是一個單一的教義,而是一組不同層次的主張。要明白筆者在這篇文章裡要討論的,首先要釐清這幾個層次:

第一層:罪的普遍性——聖經和人類歷史的經驗都指向同一個觀察:每一個達到道德意識的人似乎都會犯罪。這是本文不打算否定的普遍現象,但筆者承認這是一個觀察,而非可以完全驗證的命題。

第二層:罪性傾向的傳承——人天生就有偏向犯罪的傾向,這是從亞當遺傳下來的「敗壞本性」。

第三層:罪疚的傳承——亞當犯罪的罪疚,直接轉嫁到所有後代身上,使每一個人從出生起就在神面前算為有罪。

歷史上的「原罪論」,尤其是奧古斯丁(Augustine,354–430年)所建立、後來影響了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的版本,主要是第三層:罪疚的傳承。換言之,你在道德上要為一件你從未親身做過的事負責,只因為你是亞當的後代。

這個教義的實際後果,正是教會歷史上最令人不安的主張之一:未受洗的嬰孩,因為承繼了亞當的罪疚,死後不能上天堂。天主教神學甚至發展出「靈薄獄」(Limbo)的概念來處理這個難題2

筆者在這篇文章想探討的,就是這第三層——罪疚的傳承——是否真的有聖經根據。

二、傳統原罪論引發的神學困局

在進入聖經論據之前,值得先正視傳統原罪論長期以來引發的神學困局。以下幾個困局參考自鄭德富《原罪大哉問》的討論3,筆者在此作簡要整理,並加入自己的補充。

關於神的公義:

亞當犯罪時,所有後代都尚未出生,對那事毫不知情,也沒有任何參與。若神強制性地將亞當的罪疚加在所有後人身上,這是否與神的公義相符?亞當在伊甸園的一念之差,為何足以主宰從古至今近千億人的永生永死?

關於救贖的性質:

若人生來已有罪疚、且在神掌管下必然會犯罪,那麼救贖豈不成了人應得的補償,而非神白白的恩典?相反,若人理論上可以一生不犯罪,救贖對那樣的人又有何意義?這個兩難困局,無論傳統原罪論如何解釋,都難以完全化解。

關於罪疚傳遞的機制:

奧古斯丁認為罪疚透過性行為和生育代代相傳。但性和婚姻從神而來,都是神聖的。在神的掌管下,性行為豈是傳遞敗壞天性的污穢渠道?

另一個問題同樣棘手:若亞當的第一次犯罪可以將罪疚傳給後代,那麼他此後九百多年生命中其餘的罪,又如何?按同樣的邏輯,這些罪疚理當一併傳承。更進一步,歷代祖先各自的罪疚,豈不也應該世代累積,傳給所有後人?如此一來,後人所承擔的罪疚將是一個不斷滾大、無從計算的重擔。

同一個邏輯在基督的人性上也產生難題。若罪疚透過生育傳遞,基督要生來無罪,馬利亞就必須無罪;馬利亞要無罪,她的父母就必須無罪——如此一直向前推,整條人類血脈都必須無罪才行,但這正好否定了原罪論本身。天主教以「馬利亞無原罪受孕」來解決這個問題,但這只是把難題推後一步,並沒有真正化解它。

關於基督的人性:

希伯來書明言基督「凡事與祂的弟兄相同」(來2:17)。若基督的人性因無原罪而與我們不同,這句話便難以成立。原罪論在這裡製造了一個它自身難以化解的矛盾。

筆者在本文只聚焦於一個更根本的問題:罪疚傳承這個主張,究竟有沒有聖經根據?

三、舊約幾乎對這個概念沉默

如果「罪疚的傳承」是整個人類救贖歷史的核心前提,我們自然預期舊約聖經會有清楚的論述。然而,整本希伯來聖經裡,創世記之外幾乎找不到任何對亞當的明確提及——歷代志上1:1只是族譜式的列名——更找不到任何將其罪疚傳承給後代的論述9

不只是沉默,以西結書更是直接否定了跨代罪疚的概念:

「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,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;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,惡人的惡果也必歸自己。」(以西結書18:20)

這節經文的上下文,正是神糾正以色列人「父親吃了酸葡萄,兒女的牙齒就酸倒了」這個錯誤觀念。神藉先知明確說:罪疚不能跨代轉移。

如果亞當罪疚傳承的教義是真實的,在兩千年的舊約歷史中,竟然找不到一個先知、一位詩人、一卷律法書曾經教導這個觀念,這個沉默本身就值得認真思考。

有人或許會提出詩篇51:5:「我是在罪孽裡生的,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。」但這節經文出自大衛在極度懊悔中的詩篇,通篇充滿情感性的誇張表達——「壓傷的骨頭」、「比雪更白」——都是詩意的強調,不是神學命題的精確陳述。大衛用最極端的方式說「我徹頭徹尾是個罪人」,而不是在教導嬰孩出生即承繼罪疚。

四、羅馬書5:12說的是什麼?

傳統原罪論的新約根據,主要來自羅馬書5:12:

「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,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」(和合本修訂版)

要理解這節經文,首先要問:保羅在這段落裡實際斷言的是什麼?

仔細閱讀羅馬書5:12–21,保羅的核心論點是:死亡臨到所有人,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。他要說的是必死性的普及——死亡是所有人共同的處境。這與奧古斯丁的讀法有根本分別:奧古斯丁從這段經文讀出的是「罪責透過亞當傳遞給全人類」,但這個讀法並非保羅原初斷言的內容,而是奧古斯丁後來讀入經文的詮釋。

這個詮釋上的分歧,在希臘文原文層面可以清楚看見。奧古斯丁讀的是拉丁文譯本(Vulgate),把最後一句 ἐφ’ ᾧ πάντες ἥμαρτον 翻譯為「在他(亞當)裏面,眾人都犯了罪」——意思是眾人在亞當裏面,連帶犯了亞當的罪。但有學者指出,這個短語最自然的翻譯是「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」,而不是「在亞當裏面眾人都犯了罪」;若保羅要表達後者的意思,他應該使用 ἐν(in),而不是 ἐφ’ ᾧ4。換言之,保羅說的是:死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各自都犯了罪——強調的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,而不是對亞當罪疚的遺傳。

保羅在14節更明確地稱亞當為「將來那位的預像」(τύπος),這個詞表明亞當在保羅的論證裡扮演的是象徵性和代表性的角色,而非因果傳遞的起點。整段5:12–21,保羅用亞當象徵在罪和死亡的宇宙性力量下受轄制的全人類,然後以基督作對比——不是要建立一套遺傳學,而是要說明死亡與生命、舊人類與新人類的宇宙性對比。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文獻《巴錄二書》也有類似用法,明確說「我們每個人都成了自己的亞當」5——每個人自己重演亞當的選擇,而不是從亞當繼承罪疚。

簡言之,奧古斯丁從羅馬書5章讀出的「罪責傳承」,並非保羅原初的斷言,而是後世詮釋傳統疊加在經文上的閱讀。保羅在這段經文的論證核心,是建立一個對比:亞當代表在罪和死亡的宇宙性力量下受轄制的舊人類處境,基督則帶來在恩典和生命下的新人類處境——這是一個宇宙性的對比,不是一套解釋罪疚如何遺傳的機制。

五、那麼,為什麼每個人都會犯罪?

否定了罪疚傳承,並不等於否定罪的普遍性。問題只是:如果不是因為遺傳亞當的罪疚,為什麼每一個達到道德意識的人,都無一例外地會犯罪?

傳統原罪論的答案是:因為人從亞當繼承了一個驅使犯罪的「罪性」。但這個答案其實並非必要。試想:亞當在犯罪之前,並沒有繼承任何人的罪性,但他仍然犯了罪。這說明「罪性」本身並不是犯罪的根本前因。事實上,只需要三個條件同時存在,已足以解釋為何所有人都會在某個時刻犯罪:人被造時心智尚未成熟,擁有真實的自由意志,同時面對真實的試探。亞當如此,我們每一個人亦如此。這正是《巴錄二書》所說的「我們每個人都成了自己的亞當」的真正含義:不是繼承亞當的罪疚,而是每個人都在同樣的處境下,重演同樣的選擇。

此外,這個世界存在結構性的靈界壓力。約翰一書5:19說「整個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」,以弗所書2:2提到「空中掌權的靈」對人類的影響是結構性的、普遍的。這個靈界的敵對環境,進一步加重了人在軟弱和未成熟中犯罪的傾向——但即使沒有這個外在壓力,人的處境本身已足以解釋罪的普遍性。

需要說明的是,筆者所理解的罪的普遍性,是一個經驗事實,而非形上必然。每個有道德意識的人事實上都犯了罪,但這不是因為有某個遺傳機制使犯罪成為不可逃避——人理論上可以不犯罪,否則自由意志就是虛假的。只是在真實自由、未成熟心智與靈界壓力三重處境的疊加下,實際上每個人都走上了同樣的路。這不是巧合,但也不是宿命,而是有充分解釋的普世現象。

這個理解同時解釋了嬰孩的地位:嬰孩和年幼的小孩子,在尚未有道德意識、尚未能分辨善惡之前,並不算為有罪。他們若早夭,是回到神的懷抱,而不是因為承繼了亞當的罪疚而受到審判6

六、那基督的救贖是為了什麼?

有人或許會擔心:否定了罪疚傳承,是否削弱了基督救贖的必要性?筆者認為恰恰相反——否定罪疚傳承之後,基督救贖的必要性反而建立在一個更穩固的基礎上。這也正好回應了第二節所提到的神學兩難。

傳統原罪論面對一個它自身難以化解的困局。若人生來必定有罪,救贖豈不成了人應得的補償,而非神白白的恩典?本文的立場是:人犯罪,是在真實自由下作出的真實選擇,罪疚是個人的,不是從亞當遺傳而來的債務。正因如此,救贖才真正是神白白的恩典——不是在償還一筆人應得的補償,而是神主動為真實犯罪、真實需要赦免的人開闢出路。

另一個問題是:若人理論上可能一生無罪,救贖對那樣的人又有何意義?這個問題其實揭示了一件重要的事:救贖的意義,從來不只是赦罪。即使假設有人一生真的從未犯罪,他仍然需要基督的救贖——因為他和所有人一樣,按本性是可朽的。人從受造之初就是屬土的(林前15:45-49),不朽從來不是人自身所有的屬性,而是唯有藉著與基督聯合、分享神的生命才能得著的恩賜。救贖的終點,不只是赦罪,而是身體的復活、與神性情有分——這些是任何人,無論有罪無罪,憑自己的本性都不能擁有的7

救贖的終點,不是把人帶回伊甸園的起點。事實上,傳統原罪論預設起初的亞當是「完美」的,救贖因此被理解為恢復那個失去的完美狀態。但即使按這個理解,問題依然存在:若救贖只是讓人回到伊甸園的狀態,那裡的人豈不是依然面對試探,依然有可能再次犯罪?

筆者認為,起初的亞當並非完美,而是尚未成熟——被造是為了在自由中成長,走向更深的與神聯合8。聖經所描繪的救贖,正是賜給人一個比起初更好的終局:身體的復活、與神性情有分、確定的永生。這些不是赦罪所能窮盡的,也不是人按本性能夠擁有的。因此,救恩的意義繫於「是否分享神的生命」,而不只是「是否有罪需要赦免」。

因此,罪是一個宇宙性的力量,是人在軟弱和靈界壓力下實際上普遍陷入的處境——基督的救贖正是對整個人類處境的根本回應:祂勝過了罪和死亡這兩個宇宙性的敵人,為軟弱而可朽的人類開闢了一條藉著祂而成聖、最終得著復活屬靈身體的道路。

結語

「原罪論」中罪疚傳承的主張,在舊約找不到根基,在新約關鍵經文的希臘文原文中也找不到支持,而且帶來了神學上長期難以化解的困局。

否定罪疚的傳承,並不是在否定人的罪性,也不是在說人可以靠自己得救。每個有道德意識的人都會犯罪,這是聖經和人類經驗共同見證的事實。而即使假設有人一生從未犯罪,他仍然需要基督——不是為了赦罪,而是因為人按本性可朽,唯有藉基督才能得著那超越本性的、確定的永生與神人聯合。救恩的意義,繫於「是否分享神的生命」,而不只是「是否有罪需要赦免」。

人人都是自己的亞當。人人也都需要基督。

註釋

  1. 鄭德富,《原罪大哉問:關於罪與救贖的兩難式信仰思辨》(香港:印象文字,2024)。此書是筆者所見華語神學界對原罪論討論最深入的專著,值得有興趣深究此議題的讀者參考。
  2. 有關靈薄獄及嬰孩得救的問題,可參考:嬰孩/小孩子是沒罪的嗎?他們會否犯罪?如果他們早夭,他們能到天堂嗎?
  3. 鄭德富,《原罪大哉問》,第一、二章。
  4. ἐφ’ ᾧ 一詞的語法詮釋在學術界仍有爭議。Edward Wong 的文章對此有詳細討論,見 Edward Wong, “Does Paul Need a Historical Adam? Reassessing Romans 5:12–21”, The Expository Times, 2025。
  5. 《巴錄二書》(2 Baruch)是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文獻,屬正典以外的次經/偽經,反映當時猶太人對亞當敘事的詮釋傳統。54:19原文:「each of us has become our own Adam」。引自 Edward Wong, “Does Paul Need a Historical Adam?”, The Expository Times, 2025。
  6. 可參考:嬰孩/小孩子是沒罪的嗎?他們會否犯罪?如果他們早夭,他們能到天堂嗎?
  7. 可參考:我們在「新天新地」時還會犯罪嗎?如果不會,是不是也喪失了自由?
  8. 可參考:神創造的世界不是「完美」的嗎?為什麼這個世界會有天災、疾病、死亡?
  9. 有人或許會引用何西阿書6:7「像亞當一樣違背了約」作為舊約提及亞當的例子。但這節經文的希伯來文 כְּאָדָם 本身有翻譯上的爭議:它可以讀作「像亞當」(指創世記的亞當)、「像人」(亞當作普通名詞),或甚至「在亞當那地方」(指一個地名)。現代譯本對此有不同取捨,這個例子本身並不是一個可靠的論證起點,故不採用。

參考書目

  • 鄭德富,《原罪大哉問:關於罪與救贖的兩難式信仰思辨》,香港:印象文字,2024。
  • 陳鴻福,〈對「原罪論」之批判與辨正〉,Academia.edu,網址:https://academia.edu/resource/work/34082715。
  • Edward Wong, “Does Paul Need a Historical Adam? Reassessing Romans 5:12–21,” The Expository Times 137.2 (2025): 55–6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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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out Henry Au

熱愛思考有關神的事情,醉心研究聖經,喜愛和別人分享認識神的經歷。 2004年於浸會大學計算機科學哲學碩士畢業。2016年於紐約神學教育中心神學研究碩士畢業。現為香港基督教會牧師,與太太一起服侍,育有一子一女。 個人神學網誌:https://henryau.or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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